(一)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学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招生办请假,请假须经批准方为有效。请假学生在入学报到时,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4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的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学生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是否参加全国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保送生是否符合保送条件、是否经过省级招生部门录取备案等。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组织对学生进行健康复查,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应符合2003年教育部与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要求。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本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的权利。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的日期到有关部门报到、缴费、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学籍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4周。不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国家统招学生入校后每年需进行学年注册;对流失学生的学籍在网上及时注销学籍。
(二)转专业
第六条学生可以按学院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本人书面申请,学院学籍管理中心审查上报,省教育厅核准同意后在大学生学籍网上作异动登录。学生转专业工作,按照“符合学生实际、控制人数规模、规范操作程序”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在其他专业方面确有专长(经转入系专业负责人测试证明),或不适应原专业学习,转到相应专业能有利于发挥其特长的;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确认和校医院复查核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相关专业学习的;
3、因专业调整、停办,休学期满的学生,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转专业:
1、文科类专业不能转理科类专业(文理兼招除外);
2、艺术类专业与普通类专业之间;
3、二年级以上的学生不得转专业(含二年级);
4、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要求的;
5、在校期间因各种原因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或有考试不及格现象;
6、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
7、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专业。
第九条办理程序
1、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和提交《转专业申请表》、学习成绩单和符合转专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2、由转出系汇总转专业材料,报学籍管理中心复核。
3、学生应在一周内办妥相关转入手续并入班上课。
4、学校安排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集中受理大学一年级学生转专业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条转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
1、学生转专业后,必须修完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学分,方可毕业。
2、学生转专业后,原已修读课程和学分与转入专业相应课程的内容与份量相近时,可以办理免修手续。
3、转入专业计划开设的课程,本人没有修读或只修读课程的部分内容,应补修或重修;若未修课程与现有开课时间冲突,可以通过自学方式修读,由转入系负责以闭卷方式进行课程考核。
4、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一条有关要求
1、各专业转出转入人数一般不得超过该专业人数的5%。
2、当申请转入人数超过规定比例,转入系应组织测试,并按照测试成绩排序依次确定。
3、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不得超过一次。
(三) 转学
第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层次学历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四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教育部门协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四)退学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在一学年内经补考后不及格的课程在6门以上者。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3、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超过规定年限3年)内未完成学业者;
4、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5、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末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理由者;
7、恶意拖欠学费,不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者。
8、本人申请退学,经教育挽留无效者。
9、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达到两次者。
10、经学院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一年内旷课超过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第十六条因成绩不合格退学的学生,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教务处审查同意可允许留级试读一年,仍有成绩不及格的,应予退学。退学学生由学生所在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学工处审查,并报院务会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或寄发给学生家长,同时报教育厅备案。
第十八条退学的学生,在限期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九条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患者或其他某种严重疾病(含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第二十条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或修完课程按教育部规定发给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属第一条第五、六、七款者不发任何证明。
(五)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休学的条件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教学课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内经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教学课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为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4、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二十二条办理休学手续的程序
1、学生休学须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系签署意见,报学工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
2、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由学工处通知有关系转告本人办理休学手续;
3、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4、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也不得提前复学。
第二十三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2、已迁户口入校的休学学生户口可不迁出学校;
3、因病、伤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医药费自理,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必须于学期开学前四周内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近半月内本人身体检查的康复证明,经学院复查,认定合格的方可复学;
3、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开学时持有关证明向学籍管理中心、学工处申请复学;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相应的低年级学习;
4、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
(六)毕业、结业、肄业的审核
第二十五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考核合格,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操行表现合格,通过并获得毕业资格,缴清学费及其他应缴费用,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学院严格按招生时确定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二十七条学生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退学,经考核所学过的80%课程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完成了学习年限(含允许延长的学习时间)并修读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1、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未全部合格者;
2、操行评定不及格者;
3、同一门课程第三次补考不及格者。
4、未交清学费或其他应缴费用者。
第二十九条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结业两年内,通过学院组织或认可的培训和考核,或参加社会自学考试,成绩合格者,学院承认其相应的必修课程,累计完成规定的必修课程,达到毕业要求的,予以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学生延期毕业的时间以学年为单位,有关毕业离校手续一律在毕业学期期末办理。
第三十一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明书。
第三十二条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教育厅注册,并在学院网站发布。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国家招生政策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四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毁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具有同等效力。
(七)入伍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十五条入伍
1、应征入伍普通高校录取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持高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薄)、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由县级征兵办在完成新兵交接5日内以公函形式发送到相关高校招生部门。高校接到入伍高校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后,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参军入伍”,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2、入学高校新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以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以在退役当年或第2年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手续。高校对申请入学的入伍高校新生(被退回及中途退役的)按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所在部队有关部门负责通报其入伍地县级征兵办,并由县级征兵办告知录取高校,高校取消入学资格。
3、在校大学生入伍,凭《入伍通知书》到学籍管理中心办理学籍保留手续。入伍后新兵复检复查期间退回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后学校可安排复学。服役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学院注销其学籍。
第三十六条复学
1、入伍高校新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高校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手续。入伍高校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或研究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2、在校大学生退役在退伍后1年内凭部队的《退伍通知书》及部队鉴定到学院武装部报到,到学籍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后,未回本校复学,而又未办理转学事项的,原成绩及相关学分无效。
(八)学籍信息变更
第三十七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包括学生姓名变更或身份证号码变更(但不可同一学生同时既变更姓名又变更身份证号码)。
第三十八条学生如需变更姓名或身份证号码,需提供以下材料:变更前身份证复印件、变更后身份证复印、户口本复印件以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公民主项信息变更证明原件(加盖派出所公章)。
第三十九条学校安排在每学期开学2周类集中受理学籍信息变更申请,逾期顺延至下个工作周期。